潘**因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辽01民申****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根据郭*提供的潘**的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在未妥投后随即直接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卷宗内没有其他送达方式也未记载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原因和经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严重损坏了潘**的法定诉讼权利;2、郭*提供的借条上借款人处的签名并非潘**所签,短信记录中确认收钱的手机号码也不是潘**的手机号,系郭*伪造了借款的关键性证据,且利用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导致潘**未能开庭的漏洞,作出严重损害潘**利益的判决。故请求撤销沈阳市沈...(本文书还有7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