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晋能集团长治化工有限公司(简称晋能化工)因被上诉人长子县丹朱*同贺*村民委员会(简称同贺*委)诉原审被告长子县人民政府(简称长子县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晋能化工委托代理人邢**,被上诉人同贺*委法定代表人赵**、委托代理人岳**,原审被告长子县政府委托代理人申**、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涉案宗地属于长子县丹朱*同贺*集体土地。2003年3月13日,同贺*委在《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上加盖印章,同日,长子县政府同意土地局审核意见,准予发证,证号为国用(2003)****号(简称2003年20号证),单位名称为长治市正和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正和实业),使用期限至2005年3月13日终止。2004年4月15日,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出具初审意见为”经初审,本宗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建议发证”并加盖印章;同日,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审核意见为”同意初审意见,符合发证条件,请予颁发证书”并加盖印章;同日长子县政府同意土地局审核意见,准予发证,证号为国用(2004)****号(...(本文书还有4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