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保定天威卓创电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卓创)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保定中院)(2017)冀06执异****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保定中院在执行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重工)与保定天威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威风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4)保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裁定:“将被执行人天威风电持有的天威卓创44.7%的股权,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5043330元抵债至申请执行人华锐重工名下”,该裁定送达了华锐重工、天威风电及天威卓创。天威卓创以保定中院未向保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管理局送达(2014)保执字第11-****号执行裁定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保定中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冀06执异****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天威卓创的异议请求。
保定中院查明,华锐重工与天威风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保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天威风电...(本文书还有3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