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上诉请求:一、撤销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第****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原一审诉讼请求;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一审判决“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书》针对的事普通债权,无论该《债权转让协议书》对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是否产生效力,对应得仍是债权,而债权是相对权,不是对世权、绝对权,不能说一个债权优于另一个债权,不能认为债务人合法履行的相应债务无效,原告主张于法无据。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确定的债权不能阻断其他人对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的债务主张,也不能阻断其他权利人对作为河北大禹水利环保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人行使相应权利,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沪昆铁路客运专线云南段项目经理部执行本院做出的(2016)冀0929执****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涉及的协助执行义务并无不当。”该认为反映出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并导致出适用法律的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上诉人与大禹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自签订时即...(本文书还有4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