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立即向原告林**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实际利息按月利率2%支付,截止至起诉之日尚欠利息人民币36万元),以上本息暂计人民币136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0日,被告吴**向原告林**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0日至2014年6月3日(借款期限15天),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逾期还款本息每日千分之一承担违约金。原告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但迄今为止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其中被告自2...(本文书还有1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