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旭光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林**于2013年12月22日向原告蒋**借款8000元,约定月利息为2%及若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该事实有被告林**向原告出具的一份《借据》为证。但迄今为止,在原告多次催讨之下,被告林**均以种种借口敷衍塞责,拒绝偿还前述借款。请求判令:被告林**立即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付)。
被告林**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2日,被告林**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出具一份《...(本文书还有7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