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651.87元,误工费2400.00元,陪护费11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0元,精神损失赔偿费1000.00元,合计13181.87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7日,原、被告因土地边界发生纠纷,被告致伤原告,诊断为”1、脑震荡,2、头、颈、胸、腰、双肘部软组织挫伤,3、双侧多发腔隙性脑梗塞部分形成钙化灶......”,住院10天,陪护1人,好转出院,休息2周。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刘**辩称,纠纷双方有同等责任,同意赔偿原告损失的50...(本文书还有1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