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1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1上诉请求:1、撤销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1、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仲裁阶段,上诉人要求仲裁委确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称己经将劳务发包给了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公司,上诉人当庭表示不认可,仲裁委明确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发包合同,但被上诉人未提供。而在一审庭审期间,被上诉人却提交了与自然人的承包协议书。被上诉人两次庭审之陈述存在重大矛盾,而一审法院却以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与案件人之间的承包协议书未提交相反证据为由,采信其证据,属事实认定错误。2、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明书,一审法院认定客...(本文书还有1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