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委托代理人任**,被告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房屋租金187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违约金2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16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茄子河区扬杨*街北侧119号**楼**号平方米租赁给被告,合同租期为2011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租金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6年9月20日期间是每年15000.00元,并且被告提前一个月交下一年度...(本文书还有1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