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尚城博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尚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冯**的一审诉讼请求;2、由尚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推定《装修施工许可证》的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10月17日为开工日期严重有误,以冯**2014年12月20日拿走钥匙作为竣工日期明显不妥。应以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当日2014年9月27日为开工日期,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进而可以确定完工日期为2014年11月18日。尚城公司未完成所有装修项目,装修工程未经验收,至今未竣工。原审判决酌定冯...(本文书还有31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