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格尔木住建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格尔木住建局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补交原告从2003年至2017年养老金79800元;3、生活费用2028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1992年原告成为格尔木市粮食局的正式职工,2000年由格尔木市粮食局面粉厂调入被告下属单位格尔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调入后单位派原告参加全国第十一次人口普查。2001年因企业改制,单位没有事情,格尔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告知原告回家等通知,自当年3月起原告一直苦苦等待,但至今没有接到上班的任何通知,其工资自2001年后再未发放。2008年5月31日原告得知格尔木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不存在,原告找到被告后得到的答复是格尔木市房地产...(本文书还有3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