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王**因与被上诉人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6)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上诉人王**、王**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郑**、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王**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6)琼027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102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