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安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被告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被告太平保险安庆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赔偿原告人身损害赔偿款243895.79元[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8天*30元/天=1740元、营养费105天*30元/天=3150元、医疗费42037.14+727.38+6880.17+8500=58144.69元、误工费210天*(5000÷30)元/天=35000元、护理费105天*114.22元/天=11993.1元、残疾赔偿金26936元/年*20年*20%=107744元、精神抚慰金16000元、鉴定费2700元、财产损失3880元、住宿费1544元],被告太平保险安庆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25日21时09分,被告孟*驾驶皖h×××××...(本文书还有45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