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下称人寿财险青岛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人寿财险青岛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690元;2、诉讼费由被告人寿财险青岛市分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保险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险种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2016年6月12日,原告驾驶鲁b×××××号车辆沿龙***小区东侧由东向西***小区东侧t型路口时,与江海宁驾驶的鲁b×××××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即墨市公安局认定原告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的鲁b×××××号车辆和江海宁的鲁b×××××车辆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评估,损失分别为6...(本文书还有2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