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乡市仝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仝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水市秦*区云海模具厂(以下简称云海模具厂)、被上诉人宁波惠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康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前由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红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仝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民三庭审判员黄天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主审、审判员冯*群参加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7日,河南省新乡市金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公司)作为出票人向仝源公司出具了一份票号为gb/01-01425184号银行承兑汇票,该承兑汇票载明:承兑银行为商行劳动路支行,仝源公司为收款人,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9月7日,出票金额为50000元。仝源公司收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在该承兑汇票背书人处加盖了仝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其法定代表人张**的印章。之后,惠康公司、云海模具厂两个...(本文书还有12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