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市分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建行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退休金,按2015年青海省职工平均工资每年57804元计算到原告年满75岁,共16年计924864元;3、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赔偿金167870.92元(根据原告实际工资为基数推算得出);4、被告支付原告1988年至2014年从事司炉工作加班费49988.51元,赔偿金49988.51元;5、被告支付原告2000年至2014年清洁工工资132166.80元、赔偿金132166.80元,清洁工加班费40446.68元、赔偿金40446.68元;6、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2月起所欠司炉工资9280元、司炉加班费2517元、所欠清洁工资9280元、清洁加班费2517元,以上四项累计23914元,并加倍支付23914元;7、被告支付原告2012年探亲期间工资650元、交通费801元;8、被告支付原告劳保福利折合现金108000元(系估算);9、被告支付原告1988年至2015年27年间的年终奖270000元;10、被告支付原告2000年后14年间的伙食补助费67200元(每月400元);11、被告交纳原告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详);以上十一项合计2032417.90元;12、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88年9月,被告招收原告为司炉工,却长期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发工资也从未达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经常要求原告加班却从不支付加班费,要求原告从事其他工作(维修水电暖、打扫卫生等),却从不支付劳动报酬,本应发放的福利、补助、年终奖也从未发给原告,被告更未缴纳应缴社保费用。被告依法早已同原告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文书还有7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