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与上诉人河北省儿童医院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87年5月,原告从河北省胸科医院调入被告单位工作。1989年,原告参加由国家教委组织的出国留学人员外语考试,成绩达到我省非教育系统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分数线。1989年1月27日,河北省科委科技干部局对原告下发了通知。1993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载明:被告决定派原告以访问学者的身份自费公派赴美进修七个月(1993年11月1日至1994年5月底);5年内回国参加工作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5年后回国参加工作的按出国前工作时间与回国后参加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原告应定期向被告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协议签订后,原告出国赴美学习,直到1999年被告将分给原告的住房收回,之后被告无法联系上原告,直至2011年11月回国。期间原告未与被告办理延长进修期限的相关手续。2...(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