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郑**与被告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郑**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赵**,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锁必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给给原告窑厂承包费68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49.6万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1月23日,原告把其共同承包的观堂镇宛东行政村项楼砖瓦窑厂转包给被告李**,并签订协议约定:承包期为3年,自2011年1月1日起每年承包费用为24万元,支付方式为在承包期内烧一年交一年;同时也作了其他约定。2011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又达成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承包费按实际生产月份计算,生产多少时间付多少承包费”。其实该约定就是对原承包协议承包期的变更,即以实际生产时间为准,其他没有变化。依据以上合同约定被告在该窑厂生产到2014年4...(本文书还有31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