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门建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由审判员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道·朱*加尼丁、人民陪审员徐新华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博乐市达勒特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第三人博乐市阿热勒托海国营牧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门建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告与博乐市香班哈日根牧场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8月18日签订的《香班哈日根牧场阿尤西哈尔苏草场改良承包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交纳的土地承包费45000元、赔偿原告投入的损失90000元(水泥电线桩19根30000元、一口160米深井60000元)、利息32400元及违约金20000元,合计为1874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8月18日第三人门建军与当时博乐市香班哈日根牧场管理委员会管委会在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下,签订了《香班哈日根牧场阿尤西哈尔苏草场改良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从2004年1月1日至2033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2月29日向博乐市香班哈日根牧场管理委员会交纳了土地承包费45000元,原告为能对该承包地进行改良而投入了19根水泥电线桩及打了一口160米深的机井。20...(本文书还有58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