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被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9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98,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30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13日,被告叶**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双方约定此款转至程柳*户。2015年8月1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元(现金提取),并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2016年11月30日,被告偿还300,000元,余*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被告叶*辩称,原告与被告2014年5月13日的借款50万元属实,2015年8月15日的借款不属实。20...(本文书还有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