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白家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2、李**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二审程序是否违法。
关于白家村委会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白家村委会主张金**恶意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先刑后民的原则,请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虽然白家村委会提供了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但该判决书认定金**的诈骗犯罪行为中并不包含本案中金**的借款行为且目前尚无司法机关认定金**于本案的借款构成诈骗犯罪,故对于白家村委会的该项主张不应支持。金**在担任白家村委会主任期间以白家村委会的名义向刘**借款,双方先后签订了4份借款合同,且该4份借款合同中均加盖了白家村民委员会印章,金**为刘**出具的4份上述借款的收条也均加盖了白家...(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