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翟**诉被告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诉讼中,被告孙**提起反诉,本院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孙**及其委托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翟**诉称,被告在驻马店市十三香路与淮河大道交叉口金盾花园购买商品房一套,委托亲属戚建设对外出售。2016年5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产转让协议书》后交清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产的购房合同和购买发票一并交付原告,后被告以各种理由不将房屋交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与原告2016年5月3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义务向原告交付房产,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40000元(按照总价款30%履行)。
被告孙**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原告根据该无效合同要求被告交付房产承担违约金,依法不应支持;2、合同即使有效,原告并未向被告交付分文购房款,却要求被告向其交付房产,违背权利义务对...(本文书还有29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