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柯**与被告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柯**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租赁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占原告的责任田1亩及租赁费8年320元(每亩每年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经中间人原告把自己的责任田1亩租给了被告,并约定每亩每年40元,被告交了两年租金后至今没有交租赁费,地被告还种着,经调解无果,为此具文起诉,判如所请。
被告李**辩称,原告对争议土地没有使用权,该争议土地1992年时栗园西组照顾柯文祥一亩菜地,与原告柯**没有任何关系。原告只是照顾了柯文祥两年,随后柯文祥不让原告照顾,让柯**的哥哥照顾。后*,柯文祥回到广西前将一亩菜地返还给了栗园西组。1995年前后栗园西组将该地发包给被告李**。柯**并不是栗园西组的人,...(本文书还有8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