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黄**、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婧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廖凤桂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5年12月1日,被告黄**因需要资金周*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周**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但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为2.5%。经被告周**之手,2016年1月支付过一个月的利息,2016年7月份支付过一个月的利息。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还,被告黄**均未归还借款。因被告黄**、叶**系夫妻关系,该借款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贷,理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周**作为保证人,因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对上述借款按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承担保证责任。为此,...(本文书还有2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