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沈*尚雅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尚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3)沈铁西民二初字第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白丽萍、代理审判员丁广昱(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尚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刘**,被上诉人谢*的委托代理人邱**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谢*与尚雅公司签订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尚雅公司为案外人尹璐经营的位于沈*市沈北新区浦昌路**号门的童话旅馆进行装修。工程价款1880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付首付款131000元(含水电38000元);瓦工结束,木工进场前付54000...(本文书还有2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