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杨*2通知被告人陈*到马来西亚参加莫某(另处)等人发起的某公司会议,接触到投资。后陈*介绍昝某1(另处)、昝某1介绍被告人封**、封**介绍被告人杨**、昝某1介绍被告人回某某(放入封**名下),该几人均参与投资某公司,先后投入大量资金。被告人陈*以某大酒店及宾馆为据点,被告人封**、杨**、回某某积极参与,采用集中宣传(口头介绍、观看宣传册、电脑展示、账号*******,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项目,宣称该公司是境外公司,有着专业的炒外汇团队,投资具有资金安全、回报率高的优点,以月息6%、12%、18%不等的高回报吸引集资人,并通过介绍集资人进行投资从中获得该公司给予的返点好处。2013年7月,该公司网站以反洗钱为名冻结各集资人的账户,冻结期为3个月,但称可以采用“对冲”操作激活冻结账户,部分集资人按要求进行对冲,但仍无法取回资金。2013年10月,网站更名为fxcap网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集资人如果要提取所投入的资金,则需要到公证处做公证用于办理某银行卡,并把公证资料寄往国外,部分集资人为了取回投资,办理公正并将文书寄往指定地点,但均未收到所称的某银行卡。截至目前,绝大部分集资人均未从该公司...(本文书还有4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