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王**、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曾**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借款利息(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7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8日,被告王**以经济周*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息一分二,借款时间九个月。同日原告通过卡号尾数为2414建行卡转给被告1986.4元,通过尾数8178账号*******.61元(被告王**银行卡...(本文书还有1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