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男,汉族,1964年11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男,汉族,1972年7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
上诉人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常**、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常**、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新郑*孟*镇栗元史村民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确认双方2002年4月26日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于2015年12月16日解除;3、改判被上诉人十日内将所承包的土地恢复原状,交还上诉人;4、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文书还有32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