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与被告杨林、李**、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汕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李**,被告杨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李**、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人保财险汕头市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林、李**、谢**、人保财险汕头市分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488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8日,被告谢**驾驶车牌号为粤x******(该车登记在谢**之妻李**名下)小汽车,途径醴陵市大障镇村道双桥村新坡学校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行驶的被告杨林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程**、魏**)相*,造成杨林、魏**、程**受伤(杨林、魏**均已另案起诉)...(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