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朱*因与被上诉人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朱*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原审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朱*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由第三人承担租金支付义务。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书没有罗*证据和质证情况,程序错误。2、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明上诉人和第三人的实际转租事实。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张**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宝鸡众鑫原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述,同意上诉人意见。
被上诉人张**(一审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支付拖欠的...(本文书还有18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