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宁东检刑诉(2014)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马茜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辩护人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西宁市七一路“新千虫草大世界”**楼被害人西某某经营的虫草商铺内,以购买虫草为由,趁被害人不备,盗窃虫草28克。
2013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西宁市七一路“新千虫草大世界”**楼被害人马某甲经营的虫草...(本文书还有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