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原审被告人蔡**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6)吉0381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蔡**及其辩护人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蔡**在与被害人邢*、王*(三人系朋友关系)聊天时提到开投资公司(从事小额贷款)能挣钱,三人便准备开办投资公司,为此,每人各出一部分资金,租了办公用房,进行了简单装修。2015年1月19日,在被害人肖*在公主岭市某杂货店内,被告人蔡**在明知自己与被害人邢*、王*三人无能力开办投资公司的情况下,以合伙开办投资...(本文书还有24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