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张**、李**、师**、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李**、师**、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玉溪红塔区兴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224547.64元,合计5124547.64元(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1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易门新业担保有限公司、张**、李**、师**、张*、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玉溪大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本文书还有3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