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周**、铜陵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铜陵公交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1月3日至2016年12月12日为重新鉴定期间,不计入审限。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铜陵公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8550元、营养费31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35元、交通费280元、残疾赔偿金53872元、后期治疗费...(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