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6日、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女儿冯*云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其18周*时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2010年确定恋爱关系,被告向原告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后两人共同生活,并办理了结婚仪式,于2012年12月**日生育非婚生女儿冯*云。女儿出生后,被告欺骗原告说女儿有严重的先天性疾病,偷偷把孩子送给案外人冯*某抚养,并收取了所谓的营养费27000元。后*,原告得知孩子是健康的。2016年5月...(本文书还有1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