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陕西张**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及第三人安**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代理人符**、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安**及委托代理人何**、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5月20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与实际用款人崔建龙、抵押担保人崔亮相互串通,诱骗原告以个人名义从被告处借款28万元。后崔建龙失踪,被告起诉原告至渭滨区法院,审理中原告发现,被告欺骗原告,将贷款期限非法约定为120个月,但抵押担保期限却约定为12个月,且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致使崔建龙使用借款后无力偿还,而担保人又不承担担保责任。据此,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本文书还有11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