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陈**行贿罪。被告人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币共计3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时任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高某人民币共计21.5万元。
(1)2013年,巴东县坪阳坝河坪阳坝集镇段治理工程第一标段招投标公告发布后,被告人陈**欲借用他人资质投标,便请高某帮忙以期顺利中标,高某承诺为其帮忙后,被告人陈**将其参与串通投标的公司名称告诉高某。被告人陈**参与投标的公司中标后为表示感谢给高某人民币4万元。
(2)2013年,巴东县溪丘湾乡防洪沟治理项目招标时被告人陈**借用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为使参与投标的公司能够中标便请高某帮忙运作,将其参与投标的公司名称告诉高某,并送给高某人民币3万元,高某承诺为其帮忙。经高某帮忙运作,被告人陈**借用资质的湖北双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顺利中标。
(3)2014年,巴东县坪阳坝河溪丘湾段治...(本文书还有16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