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武**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同市福海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同民终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在被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认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涉案车辆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应当由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否则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本案中被申请人...(本文书还有16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