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被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钱*经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李*立即偿还钱*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所欠利息67500元(自2017年5月15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本金500000元,利息月息1.5%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2.李*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淮南二中教师王*灿找到钱*表示李*要借钱用,月息1.5%,钱*同意后,王*灿要钱*把300000元转到其母李**银行卡上,由李**交给李*。钱*依约完成了转款,每月的利息分别由李*、李**、王*灿通过转账形式转至钱*的银行卡上。2014年12月21日,钱*又通过银行汇款200000元到李**银行卡上。到2017年1月16日...(本文书还有20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