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张*、宝钛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13)金民初字第0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永安财险宝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韩*及委托代理人刘**,宝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事故发生当日即入住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医院治疗,同年4月8日出院,住院24天,上颌骨骨折、颧骨骨折、眶骨骨折、脑震荡均系好转出院,医嘱全休1月,后定期复诊休息3周。原告在治疗期间共计花费医疗费用10611.14元,其中被告张*垫付92o0元,原告对垫付款项予以认可。...(本文书还有1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