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采取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陈*,被上诉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李**,被上诉人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付*驾驶肇事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平安保险黑龙江分公司不承担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动力大队哈公交认字(2016)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发生事故后付*未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2014版)-第二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24条第二项约定: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本文书还有4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