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部(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七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本院依原告胡**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徐**、郑**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二建公司、二建公司七分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是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韶关二建公司是“汇鸿星河湾”工程的承包人,2010年原告与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后,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向原告收取了250万元的保证金。原告在履行完劳务合同后,2015年9月29日,经与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对账确认尚欠工程款1482797元(含保证金)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