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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广东省韶**********、广东省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6)粤0203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7
  •  
  • 【案例概要】

    原告胡**诉被告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第七分部(以下简称二建公司七分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期间,本院依原告胡**的申请依法追加了徐**、郑**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胡**及其委托代理人黄**,被告二建公司、二建公司七分部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徐**,被告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是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的分支机构。被告韶关二建公司是“汇鸿星河湾”工程的承包人,2010年原告与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将部分工程劳务分包给原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后,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向原告收取了250万元的保证金。原告在履行完劳务合同后,2015年9月29日,经与被告韶关二建公司第七分部对账确认尚欠工程款1482797元(含保证金)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促均未果。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本文书还有427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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