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刘**、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法定代理人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7000元,后因鉴定未构成伤残,变更诉讼请求为22357.4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1日,原告在二被告共同经营的未来星幼儿园就学时被烫伤,后到安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面颈胸、左前臂、右手均被烫伤。原告出院后与二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被告刘**辩称,其开办的幼儿园在教育、管理、救助方面已尽到了...(本文书还有19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