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胡**、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代理人樊**,被告胡**及被告齐**的代理人张**,被告中国人寿的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6年2月14日,被告胡**驾驶豫e×××××小型轿车与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部分损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安公交认字(2016)228号事故认定书,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安阳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本文书还有16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