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武**向华南城公司提交《哈尔滨华南城铺位预约申请书》,自愿申请预约哈尔滨华南城二期精品d区(副食区)xxx号商铺,同日武**按申请书的约定交纳了预约金30000元。2015年1月14日,武**与华南城公司签订《销售预订单》,约定武**购买哈尔滨华南城二期精品d区(副食区)xxx号商铺,建筑面积80.07平方米,单价为7884.50元/平方米,总价款631312元,同日武**按销售预订单的约定交纳了定金50000元。2016年7月份,华南城公司向武**发函,通知武**在收到函的七日内到华南城公司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项。武**至今尚未与华南城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亦未支付首付款。截止法庭辩论终结前,武**及华南城公司均认可涉案商铺尚未建成。
另查明,武**与华南城公司一致认可双方口头约定交付商铺的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及华南城公司于2016年7月份向武**发函,通知...(本文书还有12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