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或出示了湖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的批复、立案及再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黄**身份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某甲公司营业执照、托管合同、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人黄**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何**的供述与辩解、所送干股价值鉴定意见书及某甲、某某捷公司利润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的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湖南某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及主要事实无异议,对细节部分有以下几点异议:第一,提出给黄**23%的股份不是他一个人提出的;第二,黄**分红的具体金额要看公司的分红表;第三,某某捷公司实际上没有200万元注册资金,因此黄**所占股份没有达到46万元。
被告人何**的辩护人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第一,黄**作为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的管理。第二,被告人何**等人送给黄**价值46...(本文书还有160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