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知道常某和臻石车贷公司的经营者被告人许*等人存在经济纠纷,便在接到许**电话后又联系许*,商议将常某带到本区银鹭***小区北门的“臻石车贷公司”内向常某索要欠款,被告人许*、许**、李**在公司等候。当日14时许,常某被许**等人带至“臻石车贷公司”内,被告人许**、许**、李**对常某进行殴打,常某被要求跪在地上,未返还欠款不允许其离开。期间,许**用水果刀对常某进行威胁。当日17时许,在被害人常某被迫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许*转账12000元,并承诺剩下的13000元会在一周*还清后,被害人常某得以离开臻石车贷公司,后到公安机关报警。
同年4月24日被告人许*、李**、许**、许**、戚*被公安机关抓获,4月28日被告人陈*亮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戚*、许**、许*、李**、陈*亮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