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告刘**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7月14日,被告向我分行申请办理了卡号为×××389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被告以消费等方式透支使用,截至2013年7月12日欠付透支本金、利息及费*合计136277.15元。故请求被告偿付信用卡欠款本息及费*共计136277.15元及2013年7月13日之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
被告缺席,且在法定期间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到庭行使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和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辩的诉讼权利。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7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3891的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双方在签订的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信用卡账户,被告...(本文书还有21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