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徐*与被上诉人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俞**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主要理由是:1.一审法院超范围判决,被上诉人诉请从2016年7月18日起计算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从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利息,超出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范围;2.被上诉人未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却认证并且采纳了证人余某的当庭证言,程序违法;3.证人余某并不知道转给上诉人的款项的用途,因此对余某转给上诉人的100万元应视为不当得利,被上诉人并未完成交付义务;4.合同约定的借款月息3分,被上诉人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属于新的要约,上诉人并未同意该要约,故应视为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
俞**辩称,1.一审判决从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利息,实质上减少了被上诉人可能获得的利...(本文书还有23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