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合肥星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及其委托代理人史*,被告星光置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星光置业公司开发的星光国际广场3—s1—**室,面积47.12平方米,总金额1166975元,合同签订当日,我一次性付清房款。2014年11月5日交房当日,实际测量面积为44.44平方,星光置业公司退我面积差房款66373元,逾期交房92天违约金21705元。我于当日缴纳房屋维修基金22012元,契税44024元,登记费550元。现我要求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送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1、2、3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0.03%赔偿买受人损失”,时至今日,星光置业公司在交付房屋后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我至今无法取得房屋权属证书,造成我经济与精神上的巨大伤害,坚决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三规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5月31日,但星光置业公司实际交房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逾期交房157天,按合同第九条约定“(2)逾期超过玖拾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本文书还有6264字未显示)